(1)托运双方对包装货物的件数进行核对: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进行磅交磅核对;对“门到门”重箱货物、集装箱和其它被核对过的货物进行铅封核对。
(2)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卸程序发货;装货时,双方应在场,检查货物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与运单相符,并检查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要求,如承运人确认无误,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;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,不得起运;因包装轻微破损而难以短期修理更换的,托运人坚持用车出发的,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,做好记录,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装运,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托运人负责。
(3)包头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,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交接,收货人查验无误后,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;如发现货损货差,双方交接员应作好记录并签字确认,双方共同查明情况,明确责任,由收货人在运费结算凭证上注明;收货人不得因货损、货差而拒绝接收货物。
(4)货物交接时,托运人可就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提出异议,并可提出复磅,如果有不一致之处,按有关规定处理;在复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,由责任方承担。
(5)承运人对自收到提单之日起30天内无人领取的货物,应按下列规定处理:①建立帐簿,及时登记,妥善保管,在保管期间不能使用,并认真查找物主。b经多方查询,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,按《港站不能交货处理办法》办理;但鲜活货物及不易保管货物,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,可不受时间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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